隨著 2016 年全新一年的到來,國內有許多法規新制紛紛上路,其中關於近年經常爆出爭議的餐券使用規範也在這一次進行共計五大重點的制度革新,讓民眾在購買與使用餐券禮券時,能獲得更多的保障。

食藥署修正「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內容包括「餐飲禮券應載明履約保障機制」、「未提供餐飲服務的第三方業者實收資本額須達3000萬元」、「業者應負補換發餐券義務」、「餐券不得較現金消費有差別待遇」,以及「應記載消費者退回禮券的返還價金程序」等五大新制規定。

食藥署食品組專委許朝凱表示差別待遇是指,餐券、禮券等同現金,服務內容及品質應與現金相同,而有些有規定拿餐券只能在平日時段用餐,這已違反規定。換言之,往後所有餐券與禮券再也不能限定平日或假日使用

許朝凱指出,若禮券毀損或變形,重要內容若還可辨認,可請求提供服務或換發,若是換發或遺失的補發,則紙本的費用不可以超過新台幣50元,若是磁條卡、晶片卡則每張不得超過100元

許朝凱說,業者如違反規定,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依消費者保護法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食藥署重申,全國民眾如發現不法行為,直接以電話撥打「1919」全國食品安全專線,或各地方「1999」檢舉專線,齊心為食安把關。

延伸閱讀

[1] 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10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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