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提案!政府採購法「最有利標」陋習將修,以「社會影響力」為關鍵指標


民進黨「社企立委」余宛如近日打算連署黨內立法委員,修改政府採購法,將企業的「社會影響力」作為政府標案是否能得標的關鍵指標(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 1650 號,委員提案第 20534 號文)。

然而單論臺灣島內,領清寒補助的學生有不少實際上都是有錢人子女,敝人相當好奇這位余宛如是否真的打算將政府採購的關鍵指標,建立在「社會影響力」這種華人圈裡裙帶關係越嚴重,漏洞越好鑽的膚淺表象?

談起國內最知名的公平貿易平台,相信許多人會想到生態綠股份有限公司,其創辦人正是余宛如自己,這是國內早已公開的事實,不少人也針對這點有過質疑。例如早在今年三月,當生態綠取得政府千萬招標案時,就曾遭到國民黨文傳會副主委李明賢根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認為余宛如擔任立委曾多次質詢經濟部,難道她的先生就不是「關係人」?就不需要遵守利益衝突迴避法?「生態綠股份有限公司」承包政府標案都不用迴避?

因此當余宛如這次在法案中提出,將以社會影響力作為政府標案的關鍵指標時,難免讓人好奇,是否又和國泰人壽慈善基金會和生態綠合作的「ShoJio相揪公益平台」有關?該平台標榜的正是號召許多社會企業、公益團體夥伴一同加入,在平台上推廣自己的公平和正義理念,實踐重視社會責任的永續企業。字裡行間無不透露出「嘿,我這裡有社會影響力!」的意涵。換個角度來看,如果將加入該平臺視為符合「社會影響力」的因子之一是否有無可能?

但是如此一來不就變成球員兼裁判了?對於產業公平性而言又在哪裡?當然了,前提是法案通過後還真的牽扯不清。

退一萬步講,認證企業到底有多少社會影響力的角色又該由誰扮演?各因子的分數又該由誰來決定?又會不會造成另一個類似如今年輕世代紛紛加入志工,只為了能夠賺積分升學,實際上卻替許多協會組織帶來不少麻煩的膚淺表象

例如同樣是造橋鋪路,屏東能造的橋恐怕都比在臺北能鋪的路還要多,而且更便宜!所謂「社會影響力」的公平性又在哪裡?

我不怕自己技術輸人,我就怕政府因少數立法委員個人偏好,造成我的門檻相對變高。

即使先撇開余宛如與生態綠的關係不談,也或許採購法採用最有利標是真的有其問題存在,但是現在民進黨打算修改的採購法,著重的竟然不是工程的施工水準,也不是專業技術,甚至不是直接針對專案的願景評比,反而是一個跳躍式的變成「社會影響力」?

在余宛如遞交的立院提案書中,更將社會影響力直接定義為「協助弱勢族群」、「地方社區發展」、「環境生態保育」等因子,然而這些因子所構成的社會影響力和工程品質之間到底有何關係?至少以我們工程背景出身的人而言,我們著重的是真實績效,探究的是產業技術的提升,至於「社會影響力」是人文科系去搞文青、詩情畫意用的。

而且要去協助弱勢族群,要去發展地方社區,要去保育環境生態,哪一種不需要靠更多的錢以及人脈?相對而言不就等於幫助財團能夠比許多新創公司有更多的利基可以取得政府標案?

法案該改,但是卻改得更加詭異,這樣真的好嗎?

在外頭流血流汗的是工科,結果今天審核工科是否有資格的卻是文科?以前是看誰有錢能撐下來就能得標,結果現在依然不去探究誰最適合得標,反而要看最能造福鄉里、八面玲瓏?真是莫名其妙。

你要改變採購法的最低標制度,結果卻引進一個更加不公平的社會影響力制度,真是讓人搞不懂立法委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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