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的組長在這兩天成了新聞焦點,他在電視電話採訪中疲於奔命地澄清,聲音在各大新聞頻道三不五時就會被重播一次。
整起事件的導火線,源自知名八卦雜誌《壹週刊》刊載了一篇聳動的調查報導 ——《誆治癌濾水機竟獲專利證書 智財局離譜背書》。
報導中指出,台中一名業者販售一台動輒新台幣二十萬元、更換濾心也要十萬元的「能量神水過濾機」,對外宣稱其過濾出的神水不僅能改善痛風、降血壓、甚至還能「治療癌症」。更誇張的是,業者居然理直氣壯地拿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發的兩張專利證書,上頭清清楚楚載明了「可治療癌症的過濾水機」以及「可改善人體神經類疼痛、痛風、糖尿病、高血壓、結石、清血管及活化細胞的養生水裝置」。
見此情狀,週刊記者與部分法界人士隨即扣上一頂大帽子,痛批智財局「根本未善盡管理責任、不明究理亂核發專利證書、助紂為虐,才會出現這離譜的大漏洞」。
不才敝人我,過去正好從事過「專利工程師」以及「醫學工程師」這兩種橫跨智財法規與生醫技術的工作。當我讀完這篇報導與電視上的名嘴公審時,除了對不肖業者詐騙重症病患血汗錢的行徑感到深惡痛絕之外,更對台灣新聞媒體對於基本法學常識的極度貧血與專業崩壞,感到深深的無奈與悲哀。
一、專利常識大補帖:新型專利採取「形式審查」,智財局不是 TFDA
整篇報導最大、也最致命的盲點,在於記者與撰稿團隊完全搞不清楚「專利審查」與「醫藥食品療效認證」的本質分野。
在台灣的《專利法》架構下,專利主要分為「發明專利」、「新型專利」與「設計專利」三種。自從民國 93 年(2004 年)專利法重大變革以來,為了加速專利審查效率並與國際接軌(如德國、日本),我國的「新型專利」全面改採「形式審查制(Formal Examination)」。
什麼叫做「形式審查」?
所謂形式審查,指的是專利審查官在審查新型專利時,僅就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等文件進行「程式合規性審查」:
- 申請文件是否齊備?
- 申請標的是否屬於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而非方法或軟體)?
- 是否具備基礎的產業利用性?
- 是否違反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
只要文件格式齊全、繳交規費,且形式上符合規定,智慧財產局依法「必須」核准並發給新型專利證書!
審查官在形式審查階段,根本不會、法律上也無權去調閱國內外前案文獻比對該技術是否具備「進步性」,更不可能將實體機器搬進實驗室通水測試!

智財局不是「神農嘗百草」的臨床檢驗機構
很多完全不懂法規的民眾與記者,誤以為智財局官員是萬能的科學院院士,核發專利前必須親自驗證機器的每一項神奇效果。
試問:全台灣乃至全世界的專利主管機關,哪一個具備臨床人體試驗的檢測能量?
- 專利審查官是工科背景的技術官僚(機械、化工、材料、電子等),他們負責的是技術文件與專利要件的比對。
- 要證明一種水或藥物能否「治療癌症、降血壓」,需要耗費數年時間、投入數億資金進行體外細胞實驗、動物活體毒理試驗,以及嚴謹的三期「雙盲人體臨床試驗(Double-blind Clinical Trials)」!
這是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TFDA)或美國 FDA 的法定職責。叫專利局的審查官去替濾水機檢驗能不能抗癌,無異於要求監理所的驗車員去替汽車的撞擊安全性背書一樣荒謬絕倫。
二、專利權是「排他權」,絕非「實施許可」或「認證標章」
報導中最荒唐的指控,莫過於記者白紙黑字寫下智財局「離譜背書、助紂為虐」。
任何一個受過基本法學教育的人都知道一條鐵律:
專利證書從來就不是政府對該產品品質、實用性、商業價值或療效的保證書!
在法理上,專利權被定義為一種「排他的消極權利(Negative Right / Right to Exclude)」:
- 專利法賦予專利權人「排除他人未經同意製造、販賣、使用或進口其專利技術」的獨占權利。
- 但專利權「絕對不等於合法實施該技術的權利(Right to Practice)」!
舉個最極端但淺顯易懂的例子: 如果今天有人發明了一種結構獨步全球的新型「連續擊發衝鋒槍」,或是效率極高的新型「偽造百元美鈔印刷機」,只要其技術手段具備新穎性與產業利用性,在專利法上理論上可以申請專利。
但這是否代表這位發明人可以拿著智財局核發的專利證書,在西門町街頭隨便開槍、或是印假鈔去超商買便當? 當然不行! 一旦他開槍或印假鈔,立刻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與《刑法》偽造貨幣罪,專利證書在刑法面前連一張廢紙都不如。
回到濾水機的案例: 業者以「可治療癌症」當作專利名稱申請,騙取專利證書是一回事;但他將機器拿去市場上販售,向病患宣稱神水能治癌、抗痛風,這項「市場販售與廣告宣傳行為」,立即受到《藥事法》、《醫療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及《公平交易法》的嚴格規範:
- 違反《醫療法》與《藥事法》:非藥物或未經核准之醫療器材,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最高可處重罰。
- 違反《公平交易法》:在廣告中宣稱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公平會有權立案重罰並勒令下架。
- 觸犯《刑法》詐欺罪:明知無療效卻以詐術使患者陷於錯誤而交付數十萬元財物,檢調單位隨時可以收押起訴。
真正握有執法權力去抄查這家黑心工廠、扣押產品並開罰的,是地方政府衛生局、公平交易委員會與檢調機關!記者放著真正該去督促執法的衛生警察不追,反而將矛頭指向依照專利法依法行政核發專利的審查公務員,這不是專業盲目,什麼才是專業盲目?
三、智財局的行政盲點 vs 記者的民粹獵巫
客觀而言,在這起事件中,智慧財產局難道就完全沒有任何值得檢討的行政瑕疵嗎?
倒也不是。智財局唯一的失誤,在於對「專利名稱(Title of Invention)」的審查把關過於消極。
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發明或新型名稱應當簡明表示其技術內涵。在專利實務上,發明名稱通常應採取中性、客觀的結構描述,例如「一種多道逆滲透水質過濾裝置」,而不該任由申請人填寫帶有濃厚廣告渲染或誇大效能的詞彙。
當時的形式審查官若能在行政程序上主動發出補正通知,要求申請人刪除「治療癌症」、「改善痛風糖尿病」等非技術特徵的誇大名稱,便不會讓這種荒謬的字眼堂而皇之地印在國家的專利證書上,給了詐騙集團拿去民間糊弄長輩的道具。智財局在該事件爆發後,也確實通盤檢討並通令嚴格審查專利名稱,杜絕類似文字再次出現。
然而,行政命名上的審查疏漏,與記者筆下所謂「智財局核發專利替治癌神水背書」,兩者在法律與實質層面上完全是兩碼子事:
- 一個是官僚審查文字時未盡周延的行政瑕疵;
- 另一個卻是將國家機關扣上勾結黑心商人的惡意獵巫。
《壹週刊》身為具有龐大社會影響力的主流媒體,在撰寫如此重大的踢爆專題之前,只要花十分鐘去請教任何一位專利師、智財學者或執業律師,就能輕易搞懂「形式審查」與「專利排他權」的基礎概念。
但記者為了追求銷售量、博取眼球與煽動公眾的仇官情緒,寧可選擇用聳動的字眼將智財局打成「助紂為虐的共犯」。這種為了新聞爆點而踐踏專業查證責任的行徑,其離譜程度,比起拿專利證書騙人的江湖郎中,恐怕也不惶多讓。
四、給消費者的自保守則:看到「專利認證」千萬別上當
這場鬧劇雖然暴露了媒體的無知與業者的黑心,但也給所有一般消費者上了一堂極其昂貴的常識課。
在日常生活與電視購物中,我們經常聽到主持人慷慨激昂地推銷:「本產品榮獲中華民國專利、美國專利、多國專利肯定!」
未來當你再次看見「專利」兩個字時,請務必在心中敲響這三座警鐘:
| 專利常見迷思 | 法律與技術真相 |
|---|---|
| 迷思一:榮獲專利代表政府保證其品質與效果? | 絕無此事! 專利局只審核技術文件的原創性,絕不對產品功效、耐用度或療效做任何擔保。 |
| 迷思二:專利證書寫的名字代表它真能做到? | 完全無關! 新型專利未經實質審查,只要文件格式正確即可拿證,證書上的品名不代表科學事實。 |
| 迷思三:拿到專利就可以在電視廣告上宣傳療效? | 嚴格違法! 非藥物不得宣稱醫療效能,拿專利證書宣傳抗癌直接違反《醫療法》與《公平交易法》。 |
防騙自保原則
- 新型專利隨辦隨過:只要花個幾萬元找代辦事務所填寫說明書,幾乎人人都能拿到幾張新型專利證書,其科技含金量極低。
- 食品與器材宣稱療效一律是詐術:凡是任何床墊、水機、手環、項鍊宣稱能夠「治癒慢性病、通血管、排毒抗癌」,不管對方拿出幾張泛黃的專利證書或感謝狀,百分之百都是衝著你荷包而來的詐騙,請直接撥打 1919 全國食安專線檢舉。
- 拒絕將醫療決策建立在廣告台詞上:身體有任何病痛,唯一正途是尋求合格醫療院所的專業醫師診治,切莫因為迷信「能量神水」而耽誤了寶貴的黃金治療期。
結語:專業的建立需要數年,崩壞卻只需一篇標題
一篇充斥著法理盲點與煽動文字的週刊報導,成功引發了社會大眾對公務體系的憤怒,但也徹底暴露出台灣媒體環境在科學與法律素養上的嚴重貧血。
當新聞媒體為了收視率而拋棄查證責任,將複雜的法制運作簡化為非黑即白的民粹審判時,受害的絕不僅僅是那些被無辜波及的專利審查人員,更是千千萬萬在資訊迷霧中喪失辨識能力的無辜讀者。
在這個假訊息與偽科學橫行的時代,唯有我們每個人都建立起尊重專業的獨立思考能力,不再輕易被聳動的標題牽著鼻子走,才能真正建立起識破黑心騙局與劣質新聞的堅實盾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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