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度假者的醫療健保或將被立委林俊憲取消,年輕旅行者請當心!


迷走客一向覺得喜愛旅行的人一定很討厭政治,但是最近有條跟海外旅行(背包客)有關的新聞想請大家注意一下。尤其是「現在」或「未來」打算去紐西蘭(New Zealand)、日本(Japan)、澳洲(Australia)、加拿大(Canada)、英國(United Kingdom)等國家進行打工度假(Working Holiday)活動的朋友。你們一定要追這條新聞,或是提醒你喜愛旅行的朋友,因為這很可能會影響到大家的未來權益。

近日由於演藝人員「黃安」事件的社會性影響,民退黨立法委員林俊憲在未公開而廣泛的討論下便直接對外表示,他將提「黃安條款」,針對「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簡稱健保法)修改納保資格,增列二項限制條件。包括:

  1. 海外所得未在中華民國繳稅者。
  2. 半年內滯留海外未曾進入中華民國過境內者。

林俊憲認為只要符合這兩項條件者,即使你正常按時繳交健保費用,也不準你使用國內健康保險的醫療服務

WTF!這項修正案直接影響的就是那些海外打工度假或是喜愛自助旅行的人,他們根本是躺著也中槍,完美符合這兩項限制條件,不禁讓人懷疑根本是針對最弱勢的年輕人量身定做

為何我會說這是針對年輕人而來的法律修正案,因為林委員這兩條限制的弔詭之處,在於對那些大賺人民幣的商人反而是輕輕放過

雖然林委員表示「這樣修法可以促使長期逃漏稅的海外富人,願意繳稅換取偉大的健保照顧。」

但是請記住,現在往返大陸與台灣的來回機票,甚至比不上老闆們一頓飯局下來所花的錢,反觀飛到地球另一端打工的人卻是路途遙遠,離家千百萬里。再者,當臺灣年輕人選擇到大陸工作,他們也不可能隨心所欲的請假回家,而大老闆們卻是想飛就飛,半年回來一趟安慰老婆原本就是毫無障礙,只會促進大老闆家庭的和諧關係,或許還會多生幾個有名份(誒)的小孩(好吧,至少是好事)。

當然,你可以說出國旅行或是打工度假的人,理所當然要替自己保海外旅行平安保險,這也確實是安全旅行的基本常識。但是這跟我們被禁止使用健保醫療服務的理由完全是兩件事情!問題不在於旅行者是否有自行額外投保,而是今天海外打工度假者的權益是否被迫與其他人在相同條件下形成差異化待遇

旅行保險常識:旅平險大多只有保障意外與不便,目前有提供「海外醫療」險種的保險公司還算少數,加上海外醫療的認定資格與申請條件也頗為麻煩,因此較少人接觸這類醫療保險。

林俊憲也說「強制納保最終目的是要保障每位認同台灣這片土地的國人。」但是這種近似宗教催眠的激情口號卻讓人不免懷疑,難道只是因為暫時沒有用自己的雙腳站在這片土地上就不算臺灣人

難道以前工作繳了稅,湊足了存款,想要去國外旅行一年半載,就不被認為是臺灣人

有句古語是這麽說的,沒有功勞,也有苦勞,好歹大家都至少曾經在臺灣努力過,而且將來也會持續為臺灣付出(富二代也不需要去「打工」度假了)。

再者,海外打工度假所賺的錢,他們最後大多還是會拿回台灣做投資許多年輕人在打工旅行所賺的第一桶金,就是想帶回臺灣開咖啡館或是一家屬於自己的小店來完成夢想,而許多自助旅行者最後會出書、設計藝術作品、演講跟教育新一代充滿未來性的小朋友,替臺灣創造更高產值的經濟效益,這些難道都不是比「繳稅的有無」以及「是否在台灣坐健保監」來判斷是否愛臺灣的最好證明?

選擇到海外打工的年輕人跟長期在大陸置產的企業主富豪完全是不同的意義與價值。但是林委員只設定半年如此強烈針對性的限制,無疑是增加大家追求夢想的額外代價,更是一種虛偽的平等假象。

許多弱勢者可能湊了一筆錢前往海外打工[i],甚至還被自己國人(包含政治人物)稱作台勞,為的就是透過勞力的付出,盡快賺取比較高的金錢。但是林委員光會口頭高喊「這樣才是大家想要的健保目的,真正的公平正義、照顧弱勢」,實際做出來的行為卻是毫無道理將窮人與富人完全沒有任何標準的一同化對待,這個難道就是他和民小黨所希望的公平正義?

前往海外打工的年輕人與自助旅行者(背包客)在國外已經是弱勢族群,如果政府現在卻跑來帶頭敵視大家,只會讓他們更像是無垠的浮萍漂泊在茫茫大海中。

齊頭式平等-立足點平等
齊頭式平等與立足點平等。

關於全民健保這個議題,過去在海外打工旅行者的身上就有兩派見解。

一派希望維持原本在臺的繳費模式,延續健保的醫療保障;另一派則是主動停辦健保,省下這筆開銷,如果我沒記錯,之後回臺灣只要辦理健保資格的恢復,並且補繳月費,那麽先前在國外的醫療行為同樣能受到健保補助。前者看起來樸實可愛,後者則顯得較為投機。

如果林委員真打算強行規範海外打工、工作以及旅行者的健保資格認定(反正升斗小民如我也頂多寫篇抱怨文),希望可以納入國人的天真可愛以及持續性投保有無等實務性問題,來作為更進一步立法的依據。甚至可以制定類似機車強制險的規定,凡是搭飛機與郵輪出國者(誒,游泳不算嗎?),皆須強制要求投保海外醫療險,同時全民健保也僅限國籍醫院才予以受理等等。

但是無論如何,因特定人的行為而制定具強烈針對性的專法(即黃安條款),或是過於簡化的資格認定絕對都是錯誤的行為。臺灣很大的問題不正是法律過於單調,人民的守法是只懂得守讓自己有利可圖的法,最後變成法條只能用來限制乖乖牌的好人嗎?

[1] 前員工澳洲打工昏迷,日月光已聯繫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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