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零容忍或有錢人條款?酒精濃度限制及裁罰介紹


酒駕真的零容忍?國內一位長官如此發誓,後來在政院大力主導下,難得的迅速完成修法的推動。

但是細看修正法案的詳細內文與酒駕標準下來,我發現新法的修正似乎離零酒駕的終點還有一大段路需要走。

飲酒量、酒精濃度及裁罰對照圖

在討論這個題目之前,先讓我秀一下先前繪製的圖表,讓大家能用最輕鬆的方式,瞭解新制對酒駕者的嚴重性。

這張圖是筆者在得知詳細的相關修改條文以及酒精濃度(採用呼吸酒測法,和血液酒精濃度判定方式不同1)的標準後,簡單整理再加以繪製的宣傳圖表。

史上最嚴厲酒精濃度限制與裁罰標準介紹
史上最嚴厲酒精濃度限制與裁罰標準介紹

目前這張圖表在社群平台上已有眾多人分享,不過隨著時間與法規調整,可能在酒精濃度判斷標準與罰則上會有不同,合先敘明。

在簡化這張圖表的過程中,一直有個違和感纏繞在我的心頭,久久無法散去。因此我特別在上圖中將那些充滿問題的制度單獨列出,不曉得你發現了沒有?

一條「拒絕酒測者,罰款 90,000」的限定條款,無疑是立法院,或者我該說是政治人物長久以來最嚴重的問題 ─── 逃避應負的責任!

讓這次修法只是變成「另」一次的有錢人專用條款。

一名酒駕者只要在第二次酒駕將被抓之前,或是喝超過 3 罐啤酒,酒精濃度含量超過 0.25 mg/L 者,都適合使用這條「繞跑條款」。

為何是酒駕慣犯的繞跑條款?

比起「五年以內二次累犯」需罰款九萬,並吊銷駕照三年,或是「酒精濃度達 0.25 mg/L」需罰款二十萬以下,並依公共危險罪被判刑。很顯然的,拒絕酒測的代價非常划算,只需要罰款九萬,可能連吊銷駕照都免了。

令人覺得有趣的是在新制度上路前一兩天,大眾對拒絕酒測的權力行使還有所陌生。許多人找了不少理由,像是尿遁、頭暈、需要送醫等理由來拒絕酒測。

其實,你只要大聲說:「我拒絕酒測」就好了

我相信聰明的立委諸公們不會不曉得這個條款是個很大的漏洞,我只能不去相信,這不是立委諸公們替自己以後可能犯下錯誤而開的後門。

實際有效的零酒駕方案

零酒駕相信是許多人心中的一個期盼,尤其是那些深受酒駕肇事者所害之人更有旁人難解的辛酸血淚史。

民國103年警方取締酒駕違規多達11萬5000多件,移送法辦達6萬7,932件,每天酒駕超過300件,103年1-11月,已經造成8,707人死傷,平均一天就有26人因酒駕而傷亡。

根據統計,中華民國境內前三名酒駕最多的城市,分別是臺灣省島上的臺中、高雄以及桃園。

然而比起罰錢或是上述曖昧不明的處罰方式,更多人怕的還是被直接抓去監獄處以監禁之刑。因此只要制定如下策略,相信就能大大減少酒駕人數:

  • 第一次酒駕被抓,罰款一萬,現場扣照、扣車,半年禁止考照,請去拘留所 24 小時,如逢周末與假日,一律到星期一才放出來。
  • 第二次酒駕被抓,三年禁止考照,罰款十萬,並判處拘役一個星期。
  • 第三次酒駕被抓,九年禁止考照,罰款二十萬,並判處拘役一個月。
  • 第四次酒駕被抓,由於這時候很大概率已經是無照駕駛,就有多重判多重吧!

行政院澄清文

後經媒體皆露此有錢人專用款的問題後,行政院特別跳出來澄清,表示「若拒絕酒測,除應處新台幣9萬元罰鍰,並吊銷駕照3年不得再考領,刑事責任部分仍要依法論處。」並經警政署訂出移送法辦標準流程。

但是無論何種行政命令皆不得逾越法律,因此我們來實際查看列於下面的相關修訂草案。

立法院今(102年5月31日)三讀通過「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從嚴處罰酒後駕車行為,並提高肇事逃逸之刑度,以遏止此類犯罪,並保障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茲簡述修正草案要點如下:

一、 第185條之3部分

(一) 明定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明定行為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 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0.05 以上而駕車,即構成犯罪,以避免法院判決歧異而使部分民眾有心存僥倖之不當觀念。若行為人未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或測試後酒精濃度未達前揭標準,惟有其他客觀情事認為確實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時,仍構成本罪。

(二)提高不能安全駕駛罪法定刑下限,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處罰刑度由「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刪除拘役及單科罰金之刑罰種類,修法後是類行為至少應判處2月有期徒刑。

(三)提高加重結果犯法定刑,修法前酒駕致死、酒駕致重傷之處罰刑度分別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以後分別提高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刑法第185條4部分,將現行肇事逃逸致人死傷逃逸之處罰刑度由「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次修正係鑑於酒後駕車案件居高不下,而行為人輕忽危險駕駛可能造成之死傷結果而仍為危險駕駛,嚴重侵害他人生命、身體法益,是以,全面檢討酒後駕車刑事責任,並參酌外國立法例及考量刑法各罪刑罰衡平而為修正,以期遏止此類犯罪,維護交通安全,並保障用路人之生命及身體安全。此外,提高肇事逃逸之處罰刑度,俾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以減少死傷之不幸事件。

換言之,在行政院與警政署的認定中,拒絕接受酒測者,需依警員自身判斷來決定是否要移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

例如一個人喝的酩酊大醉,即使他拒絕酒測,警方也會強制移送鑑定。但要是一個人只是吃了薑母鴨,那他拒絕酒測後雖然會得到一張九萬元罰單,但是警方主觀上不見得會移送鑑定。至於是否移送的結果,影響的就是是否會以嚴重觸犯公共危險罪的名義送交法院裁判,因此多數人盡可能都希望以罰款九萬來解決事情。

雖然目前的法規比起拒絕酒測者「重罰 30 萬,並吊扣駕照 10 年」這種簡單易懂的方式囉嗦許多,也有法律與行政裁量上的模糊地帶可鑽,但至少可證明此次修法不全然是有錢人條款 ─── 是有錢有權人條款

2015.03.05 補充

電視名嘴蔡玉真在 2 月 27 日深夜駕車遇到警方酒測臨檢,兩度假吹氣並拒絕酒測,警方因此開出九萬元拒絕酒測罰單。

蔡玉真事後在臉書發言表示:「任何危機處理,選擇最小的損害,應該是天經地義吧!」引起廣大民眾的撻伐,認為蔡玉真雖有良好的危機處理意識,卻沒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對他人而言早已是一種公共危險。

從這則案例來看,蔡玉真用逃避酒測的方式,只需繳款九萬罰款以及被吊扣駕照三年(對資深名嘴來說大概是九牛一毛),著實如她所說是傷害最小的方式。警方後來表示蔡玉真通過行為檢定,因此未主動強制移送鑑定。但是警方也說在車窗被打開的那瞬間聞到酒味,因此在這種濃度下卻不主動強制移送鑑定,實在讓人懷疑是否與其身分以及酒駕地點(台北市)有關?畢竟我閉著眼睛都能走在矮牆上,更何況是警方這種遊戲般的行為檢定方式。

不過讓人好奇的是,雖然警方說除了罰款九萬與扣車外,亦吊銷蔡玉真的駕駛執照,但媒體表示蔡玉真曾說:「沒有喝酒、沒有被吊銷駕照、也沒有事情!」那到底是有吊銷駕照,還是沒有吊銷駕照呢?經網路搜查後也沒有更進一步的追蹤報導,確實讓我頗為介意。2

附錄

  1. 酒駕罰金與酒精濃度代謝關係 2023 圖表解析 ↩︎
  2. 本文原在 2013.06.18 發表,2015.05.15 重新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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