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類社會新聞與政經司法案件中,我們經常看到類似的情節上演:當事人(例如王炳忠等人遭搜索拘捕事件)在交保或獲釋後召開記者會,公開控訴檢警與檢察官在偵訊過程中,曾以近似恐嚇的強硬口吻,嚴厲告誡他們不得對外說明案情與實質訊問細節。

當時辦案人員甚至嚴肅地搬出了一個響噹噹的法學專業術語,叫做「偵查不公開」。

更荒謬的是,在某些公共安全或突發事件中,甚至還能看見某些犯罪嫌疑人反過來有樣學樣,大刺刺地拿著「偵查不公開」當作擋箭牌,拒絕回答提問、甚至不願配合排除現場安全隱患。

看著這類光怪陸離的法界與新聞亂象,不禁讓人深思:台灣社會對於「偵查不公開」這項制度,究竟產生了多麼嚴重的認知偏差與錯誤引用?


什麼是「偵查不公開」?它的立法目的到底是什麼?

要搞清楚誰該遵守這項原則,首先必須回到法理基礎,理解為什麼現代法治國家需要「偵查不公開」?

在刑事訴訟法制中,偵查不公開的立法核心,主要圍繞在以下四個神聖目標:

  1. 保障偵查程序順利進行:防止共犯串證、滅證、偽造證據或潛逃出境,確保司法權能有效追訴犯罪;
  2. 促進客觀真實的發現:避免過早公開零散、未經查證的偵查碎片,導致證人證詞受到外界污染;
  3. 貫徹「無罪推定」並保護當事人名譽:任何人未經法院依法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其無罪。偵查階段的指控往往未定,若過早公開嫌疑人姓名與隱私,即使事後證明清白,當事人的社會聲譽早已遭到毀滅性打擊;
  4. 避免公眾預斷,影響司法獨立審判:防止偵查機關透過媒體操弄輿論、「未審先判」,藉由外部公審力量侵害法官的獨立心證。

由上述四點可清楚看出:偵查不公開的保護傘,很大一部分原本就是為了保護「被告與犯罪嫌疑人」而設計的!


法條明文檢視: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到底規範「誰」?

讓我們翻開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的明文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

偵查,不公開之。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請看清楚第三項所列舉的規範主體:

  •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
  •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
  • 辯護人(律師)、告訴代理人;
  • 以及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法條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偵查不公開的唯一拘束對象,是國家公權力的執法者、司法公務員,以及依法參與偵查程序的特定代理人!

這項規定的本質,是刑法「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在刑事訴訟中的具體化要求,旨在管束手握國家偵查大權的公務員,嚴禁他們私下向特定媒體放話、洩漏卷證、操作風向進行人格抹黑。

至於案件中的「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一般證人」,從頭到尾根本就不在法條規範的處罰範圍之內!


被告與犯罪嫌疑人對外說明,何罪之有?

被告受國家公權力追訴,在憲法與刑事訴訟法上享有最核心的「不自證己罪」特權與訴訟防禦權。

在法庭內,被告不僅有權保持緘默,甚至因為其特殊的防禦地位,即便在面對檢察官訊問時做出不實陳述,只要不涉及主動誣告他人,本來就不受偽證罪的處罰(偽證罪只處罰具結作證的證人)。

連在法庭內的言論防禦都受到憲法最高層次的寬容保障了,何況是在步出偵訊室之後?

如果一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步出地檢署後,深感遭受司法不公對待,主動召開記者會對著麥克風大聲喊冤、向社會公眾澄清自己無罪、甚至公開批評檢察官訊問時的態度傲慢與預設立場——這純粹屬於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與訴訟防禦權利的行使,何來違法?又觸犯了哪一條罪刑?

退一步言,被告在偵訊過程中聽到的資訊,頂多只有在極罕見的實務例外中(例如因卷證閱覽得知國家真正的國防外交機密,或是涉及他人無關案情的極端私德隱私而刻意散布),才可能落入其他特別法或妨害秘密罪的評價範疇。一般就自身案情與訊問經歷的對外發言,根本不受偵查不公開原則的任何拘束。


兩大荒謬誤讀:公權力的傲慢與法盲的擋箭牌

正因為社會對這條法律的長期誤解,導致了當前台灣司法場域裡兩大極其荒謬的現象:

1. 執法機關拿「偵查不公開」當作鉗制言論的封口令

某些檢調人員在訊問結束後,習慣性地向涉案人施加心理壓力,動輒搬出「你出去如果敢亂講話就是違反偵查不公開、就是洩密」來威嚇當事人。這不僅是對法律的嚴重曲解,更是公權力越權壓迫人民防禦權利的極端惡例。執法者該約束的是自己的嘴巴與公關管道,而不是恐嚇當事人噤聲。

2. 犯罪嫌疑人拿「偵查不公開」當作消極抗拒的擋箭牌

另一種荒謬,則是部分涉案人或涉入爭議的社會人士,在面對公眾安全質疑、甚至主管機關進行行政稽查時,竟然滿臉嚴肅地推稱「因為偵查不公開,所以我不便回答」、「我不提供資料是為了遵守偵查不公開」。

當事人在刑事偵查中固然享有法定緘默權,但你可以說「我行使緘默權」,而不是偷換概念、假裝自己是受《刑訴》第 245 條拘束的守法公務員。


結語

法律的文字需要嚴謹對待,法治的素養更需要誠實捍衛。

「偵查不公開」是套在國家機器與執法人員頭上的緊箍咒,用來束縛權力、防範暴走、守護人民的名譽與司法公正。

如果有一天,這道原本用來保護嫌疑人的緊箍咒,反而被執法者反客為主拿來當作恐嚇人民閉嘴的大棒;或是被有心人士當作規避公眾檢視的遮羞布,那不僅是對現代法治精神的莫大諷刺,更是整個社會公民法學素養集體退步的警訊。

✦ 獨立報導 · 讀者支持 ✦

以實際行動支持獨立觀點,與我們一同走得更遠

每一篇條理清晰的分析、每一次不隨波逐流的觀察,背後都是對真實與品質的堅持。我們拒絕內容農場與演算法流量綁架,堅持自由獨立的客觀發聲。

維持高品質的原創寫作與獨立營運,需要持續的實質力量。您可以選擇一次性贊助或每月定期支持,透過 Google 安全結帳,與我們一同守護這份深刻與清醒。

由 Google 安全處理付款 · 可隨時於 Google 帳戶管理或取消

為節省資源,留言將於捲動至此處或點擊按鈕後載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