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宣稱網路搜尋第一名 廣告不實遭罰20萬


相信大家都曉得高聲稱讚自己是「第一名」可是海綿寶寶的口頭禪,在台灣卻發生一起廣告宣傳自己是搜尋引擎排名第一,遭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裁罰金額達20萬的真實案例。

根據公平交易委員會(簡稱公平會)在民國108年05月01日第1434次委員會議通過,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105年間於《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以及《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內頁廣告宣稱「台灣Yahoo、Google兩大搜尋引擎,榮獲網路搜尋『藝術』第一名」。

ARTLIB
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不實廣告之廣告截圖

公平會認定就與服務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全球華人公司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法第三章「不公平競爭」之第21條第1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 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公平會表示,本案廣告宣稱「台灣Yahoo、Google兩大搜尋引擎,榮獲網路搜尋『藝術』第一名」,而未明確註明獲得第1名之時點等內容,容易讓人認為於105年特輯出版當時及106年至107年間該公司將2本特輯電子版刊載於全球華人藝術網時,如果以Yahoo、Google搜尋引擎搜尋關鍵字「藝術」,將出現「全球華人藝術網」為搜尋結果排名第1名之情況,但據全球華人公司表示,其僅能提出101年至102年間搜尋結果排名為第1名之資料,後因網站會員訴訟案件等因素,先將一部分系統關閉,造成點閱及瀏覽人數急速下降,無法再排名第1。

公平會認為本案廣告係依據101年至102年間搜尋結果而得,與105年廣告刊載、散發當時及106年至107年間電子版本刊載時之搜尋結果有所不同,全球華人公司持續以網路搜尋結果排名第1名之宣稱,營造全球華人藝術網為最容易被搜尋引擎搜尋而出的網站,上述行為除容易導致消費者陷入錯誤之認知決定,亦對競爭同業形成不公平競爭,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

我們認為這起具有極大意義的案例,可作為國內企業界在廣告行銷方面的一項教育指標,避免過度花俏的廣告術語唬弄消費者又傷害到自己的商譽。

「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雖然曾經確實在藝術類關鍵字曾經排在第一位,但是這並不代表這是第一名,因為 Google、Bing 等搜尋引擎的變動率其實非常快。如果只是因為曾經站上第一位就對外宣稱自己是第一名,相信就連筆者都能說自己是第一名。不過類似的廣告宣傳詞確實在許多產品與服務行銷上能夠見到。

另外,許多廠商都有類似的宣傳術語,例如在《薰香精油的研究》這篇文章中有針對廣告術語提出一番批判。還有國內一些電暖器標榜自己是德國,或是某水壺把自己弄得像是日本品牌,公司名稱更是直接偷用日本知名電器大廠的中文翻譯,結果通通都只是一個掛名,嚴格說起來這些廠商比起被罰的第一名更是有過之而無不及。相信其他過度誇大的宣傳口號在未來相信都能因為這起案例有所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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