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眾多電子支付服務公司在歷經多年與政府協商後,始得在臺灣開始伸根發芽,但是卻在相關產業尚未茁壯之際,首家通過政府核准並正式營運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歐付寶」卻立即遭到來自對岸巨獸「阿里巴巴(Alibaba)」的法律訴訟,而且還是侵門踏戶般的直指「歐付寶(ALL PAY)」商標已侵犯「支付宝(ALI PAY)」的商標權。
原本早在阿里巴巴第一次向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財局)申請商標評定[1]時即被駁回。爾後阿里巴巴又向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即經濟部)提出訴願,這一次經濟部訴願委員會反而要求智財局另行處分,意即委員會認定歐付寶商標確實侵犯支付寶商標。然而,這一認定不光是歐付寶在未來可能會被迫更名,付出龐大企業形象與廣告成本,另外也意欲著往後「付寶」一詞將形成阿里巴巴在臺灣的專用詞彙,不僅讓阿里巴巴在臺灣電子支付商場上取得先機,更讓國內其他使用近似名稱的產業可能遭受波及,而這一連鎖反應下消耗的又是臺灣經濟產值。
同時,這也意味著國內許多創業團隊未來在遇到國外企業提出各種大小不一的侵權訴訟時,會被認為國內主管機關採取消極被動的方式在看待國內外間的不平等商業競爭,此舉對於政府在目前社會經濟困境下打算積極推展新創產業無疑是一大震撼。
以下是歐付寶 林一泓 執行長發表的公開聲明,他期盼經濟部訴願委員會以及智財法院可以明察秋毫,勿妄自菲薄違背主流民意,淪為陸資企業之打手。
「本公司商標早於101年間即由智慧局核准註冊在案,阿里巴巴卻事後提出評定遭智慧局駁回,阿里巴巴不服提出訴願,經濟部訴願委員會日前竟作出與智慧局不同之結論,要求智慧局另為處分,本公司就此已於九月底提出行政救濟,希透過智財法院審理求得公道。
本件最大爭議在於阿里巴巴主張「All付寶」當中的「付寶」與「支付宝」近似,不准他人註冊為商標;惟「付寶」乙詞並非阿里巴巴所獨創,阿里巴巴註冊之前,台灣就有「美商支付寶股份有限公司」、連阿里巴巴發源地大陸也老早就有「上海海基業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註冊過「e付宝」。如今,陸商阿里巴巴卻要透過打商標戰將「付寶」乙詞獨占,令人譁然!
事實上「付寶」乙詞就是「付款」的意思,多用於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產業,屬於表彰服務內容之暗示性商標,識別性弱,在台灣還有其他公司也註冊了「財付保」、「智付寶」、「必付寶」、「易付寶」等;在大陸,光以電子付款等特定類別搜尋,以「付寶」字尾註冊的商標就多達451筆,且於搜尋引擎中以「付寶」搜尋,即可見以付寶為名之第三方支付平台不勝枚舉。由上可知,「付寶」為付款之意,確實是常用語,現今台灣、大陸交流頻繁,華語市場上使用「付寶」為商標名稱並經官方核准註冊者所在多有,倘字首不同僅字尾使用付寶者,並不致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支付寶在大陸都無法爭取到「付寶」的獨家使用權,倘若在台灣卻能爭取到獨家使用權合理嗎?台灣就該被矮化嗎?
本公司幸蒙為台灣第一間取得電子支付機構許可的公司,近年更極力推廣行動支付APP、停車費繳費等服務,使用人數眾多,且相關消費者需經註冊為會員後始得使用,故並無將兩者商標混淆誤認之可能。且歐付寶與其他金融機構銀行之使用者均為實名制認證過,對於我們提供服務的廠商更有一定程度的認知,難道台灣人會搞混永豐銀行與兆豐銀行嗎?台新銀行與台灣銀行會搞混嗎?
究竟阿里巴巴這場打的是商標戰?還是兩岸商業競爭?絕對值得令人深思!尤其目前台灣投入電子支付產業,多以付寶為商標字尾申請註冊,如智付寶、必付寶、易付寶等,陸商卻利用巨大財力、人力、資源,藉以打壓台灣正逐漸蓬勃發展之電子支付事業,倘最後一道防線將付寶乙詞視為應由陸商獨占,恐將重挫台灣電子支付產業,亦會被對岸嗤之以鼻的嘲笑台灣的恐龍司法制度讓他們得逞。那麼搞了五年的第三方支付產業,將可能付之一炬,如果你關心台灣的新經濟與電子商務,關心年輕人創新創業的必要新工具,如果你愛台灣,就該大聲站出來說 NO WAY!」
[1] 商標評定:限於利害關係人可提出,用於解決相對利害關係人間的權利衝突。與異議使用時機不同,是在在商標經審定公告並獲准註冊後,利害關係人認為其註冊有違商標法之規定而提出之爭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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