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體營在野溪裸體烤肉不是問題 有問題的是實施方式


天體不是問題,天體不是問題,天體不是問題,因為很重要所以要說三次。裸體烤肉不是問題,裸體烤肉不是問題,裸體烤肉不是問題,因為很重要所以還是要說三次。

雖然筆者不覺得裸露身體再加上烤肉有什麼錯,也瞭解那種想在大自然解放身體的心情(大愛露天溫泉),但是筆者一點都不想在爬山時看到一群自稱天體營的人在那邊裸體走來走去,而且這個「不見到」必須是基於社會共識,並非是誰「恩准施予」的可能性。

今天在苦勞網臉書上看到他們對前陣子被處以罰金的一則新聞[1]發表私人見解,節錄其中一段內容為:「…「公然」並不是空間的觀念,而是「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忽略了社會對性的成見和媒體的惡質發展,…把消極的「得以」變成積極的檢舉和揭露,嚴重腐蝕所有人民基本的隱私權和自由權…。」

老實說將這件事扯上對性的成見或是媒體的惡質發展,甚至用上嚴重腐蝕這類好文青字句,都讓筆者覺得有些莫名其妙。因為這是透過將他人視為衛道人士(這個文字被多數人當成貶抑詞用),來保護遊走法律邊緣的一群人。如果這群人選在私人物業(也有小溪啊 )而不是公開的山溪邊烤肉,那從一開始就不會出有「檢舉」或「揭露」這些被當作負面動作的行為產生(部分人從學生時期開始打心底討厭報馬仔這個職業)。怎麼現在有人卻反而倒果為因了呢?

這讓筆者想起淡水每年都會出現的抱怨內容:「淡水清水祖師爺在端午節的繞境大拜拜吵死人,又髒、又亂,交通還變得很不方便。」有些人甚至表示應該取消繞境活動才是文明的表現。這群抱怨的人數隨著淡海新市鎮的建設開發而逐年遞增,許多人都是這幾年才移居到淡水的新住民。雖然這群人會搬來淡水,是喜歡這裡的山光水色,但這項活動是淡水的傳統習俗,比他們的阿公阿嬤都還要老上許多。或許在燒香與焚燒紙錢這部分可以與時共進,但怎麼輪都輪不到這批新遷進來的人用自己的喜惡來批評這項淡水傳統。

另外,提到隱私權的話,變態 攝影師們應該會被觸動到一條敏感神經。雖然我們在意的是 拍攝路人的合法性,不過筆者為了瞭解攝影師與模特兒之間的權責關係,曾在撰寫《攝影教學: 大家都要瞭解的著作權與肖像權法律》[2]這篇文章時稍微研究過隱私權部分,現在倒是可以提供大家做個參考。

原本裙底風光屬於個人不願被他人所見的隱私空間,受到隱私權保護,然而上開這群人在山溪邊的公開場合中,是否還受到隱私權的保護則尚有疑義(要保護哪裡?),不是筆者這個理工人可以下定論。反過來說,光挑隱私權來說保護,卻不提公然猥褻來說罪責,這種人叫做法律人。

台65刑(二)函字第074號函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所稱之猥褻,通常情形係指姦淫以外…,在客觀方面足以使他人生羞恥或厭惡感之行為而言。…暴露一般人所不得見之身體之一部或全部,足以損害目睹者之貞潔感,或引起其憤激等破壞公序良俗之行為,亦應屬之…」

以這個案件來看,檢察官最後用緩起訴與繳罰金作為最後結果,所以這類在稍微隱密的公開場合進行集體裸露的爭論暫時還沒辦法由法官來做出決判(用法律來規範道德很容易引起爭議)。

話說回來,筆者在臉書上順手貼了一篇留言:「於是有一群小朋友相約去爬山,結果在山裡看見這群人,這樣?國外天體營也是在特定規劃出的空間,何以到了台灣就會被認為是對隱私與自由權的過度腐蝕?」

結果一位匿名村長的人立刻跑出來回說:「你可以反向思考你提出的疑問。」

記得筆者在國小參加辯論社活動時也說過這句話,結果全社團的人(包括老師)哄堂大笑。帶著這個羞紅臉的回憶根本無法思考他指的到底是哪個疑問(明明用的都是直述句 XD),只好跟他說:「首先,如果你有問題歡迎直接提出。再來,筆者的問號並非疑問用法,那叫反諷。」

一位何網友幫忙提出看法:「是指要思考為什麼小朋友不可以看到裸體嗎?」

如果是這個的話筆者可以,於是延續最初的留言內涵繼續回覆說道:「在特定空間或事件上看到裸體不是問題,但現在是一群人強迫(筆者虛構的可能性)小朋友看裸體。」

另一位 Li 網友繼續接著問:「小朋友看到無惡意的身體會如何?」

筆者繼續回應說:「為什麼要給小朋友看到他們沒在預期中會看到的裸體?」

筆者在幾分鐘內回應到這邊就關掉臉書繼續捲棉被,今夜的淡水實在有夠冷。反正立場的表達已經夠清楚,如果再有問題,就要開始收費了喔(提醒)。一開始留言的核心就只有後面那段,前面只是為了耍俏皮的舉出一個狀況模擬,整段主軸還是放在領域性上,結果大家都壓著小朋友發問 T^T(謎之聲:誰叫你廢話一流,不講重點)。

當筆者走進露天溫泉,筆者知道會遇到一群裸露的人,在這種場合就算帶小朋友進去都是再正常不過的事。

問題的本質從來就不在是否有小朋友真的看到他們或是肉體有無惡意,而是如同筆者在文章最初就說過的話,基於社會共識下,你一開始就不該讓筆者在非特定場合中有被迫傷害眼睛的可能。有些言論認為他們以非公開為目的而深入山林中來作為辯解理由(有種穿風衣大叔的即視感)。但是桶後溪並非什麼十年不見一人的荒郊野外,假日時甚至是北市近郊的熱門景點,筆者隨便在大屯山上都能找到比他們還偏僻的野溪(一點都不想帶烤肉食材去爬那種山路)─── 也沒人敢公開說野溪可被視為私人空間。

更何況,有惡意的一向是人從事的行為,並非是肉體本身!(拍攝裸體藝術的攝影師哀號中)筆者在這邊順便出一個延伸題目,有興趣的可以回答看看:「小朋友看到他們後,隔天到學校也脫光光吃便當,你是否能跟小朋友說這是錯誤行為?」請記住,你(被我)預設的立場是在昨天沒有指責他們的行為不對,甚至是站在贊同他們的一方,就如同那位「嚴重腐蝕人民自由權」的作者一樣(包括跟小朋友做機會教育時也是相同立場:「為了你個人的性自主,你有權力在班上裸體吃飯。」─── 有點鑽牛角尖了 :P)。

還是你想這樣跟小朋友說:「你不行在班上裸體吃飯,等到沒人看見時就可以。」

另外不曉得是否有人已經發現這篇文章幾乎都沒引用「天體營」這一個組字?

所謂的營表示一個特定空間,而這是今天這個案例所不具備,也是筆者從頭到尾主張的關鍵。所以也不要再執著小朋友能不能看他人肉體這種蠢問題。

如果他們一開始就尋找私人空間,筆者根本不在乎他們是否裸體烤肉,甚至是性愛派對兼烤肉也無所謂,那是他們的個人自由(雖然能接受,但筆者其實無法理解一群陌生人為何要在網路上相約裸體烤肉。自己一個或跟愛人一起還比較有意義,可以在山上帳篷裡聽著 蛇信 鳥獸蟲鳴一邊聊天入夢。)

有次在國外旅行時與朋友去到一個海攤,它們清楚劃分出來哪邊是天體營區域,哪邊是一般穿泳衣的區域。筆者認為這才是對群體的尊重,接受每個人都有權利選擇(或者在區域認知中已習知整個沙灘都屬於可裸露區),而不光是從自身角度來作為這個世界的支點。這也是筆者在留言第一句想說的話,當你整天想拿外國人可以怎樣來說嘴時,是否已經陷入過度擴張的詮釋?然後最後一定要再批評其他人就是保守,對性有成見。

有人或許認為「我的裸露是我的選擇,與其他人無關,如同我不會管其他人要不要看我的裸露一樣,我們追求的是極致性自由(借用特定族群的台詞)。」

這個想法其實不能說錯,如果應用在多數領域中甚至是正確的行為。也先不管這是否受到道德或法律所限制。但至少筆者覺得當你身處在非經眾人約定的公開空間中,你的裸露行為事實上就是會影響到旁人

就像有人如果在捷運上一直鬼吼鬼叫會被眾人厭惡一般,差別只在於鬼吼鬼叫不受法律所限制(達到特定音量例外),而裸露行為受到約束(不露出性器官例外),這個就叫社會共識。你可以厭惡它,你可以試圖改變它,但是在你未能改變這個社會的價值觀之前,請尊重這個社會的多數人,因為你並不見得全是「絕對正確」,否則你早就是站在最大浪頭上的那位先知了對吧?

不過筆者相信我們的社會對任何價值觀的包容力還是很高的(在101大樓前面打人以及在臉書上高調號召天體烤肉團的例外)。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筆者一向主張在網路上表達意見,不該使用質問句,或是那種虛無飄渺,要求別人從 1/360 個方向來思考的這種論述法。那代表你的思想中沒有完整的論述型態,只會從別人的話中找出特定關鍵字再加以反駁。

更何況,誰知道你到底說的是哪一句的哪一個方向?筆者不是你肚子裡的蛔蟲,也沒必要因為你一句話就浪費時間去猜測你到底想說什麼(付費啊)。(很歡迎你留下自己對這則新聞的獨特見解,但不要一人一個問題的來詰問站長(傲嬌)。)

延伸閱讀
  1. 野溪烤肉「以身體擁抱大自然」 天體營首遭查猥褻。
  2. 攝影教學:大家都要瞭解的著作權與肖像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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