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老闆,教你壓榨員工的五十道陰影【一,偷休假】


一位自稱某黨主席的男人上了新聞,雖然大家比較愛小鮮肉警察,不過黨主席既然聲稱自己是隱姓埋名潛入統一超商,為民眾權益委屈當了數月間諜才抓到超商違反勞基法的小辮子,所以我們今天就還是來談談黨主席所引用法條與後來勞動局解釋法令的問題。

黨主席這次引用的是勞基法第 36 條,該條文內容指出「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並據此在上班途中自行宣告解約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不過就在黨主席興高采烈地在媒體上公布自己的臥底成果後,臺北市勞動局卻給偉大的主席吃了一記悶棍。

勞動局表示勞基法第 36 條所指的是只要七天中有一天假即可,因此頭尾只要各有一天假,那中間最長可以有連續 12 個工作天,此舉並不違法。

所以我們特別幫各位親愛的老闆們繪製了一張工作行事曆(如下圖),紅色圈圈處是重點,只要老闆們照著這張行事曆來決定該如何壓榨員工 給多少員工福利,那麽即使一個月只讓員工放三天假都能保你平安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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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榨員工的放假術。

老闆,你以為事情這麽簡單就結束了嗎?我們壓榨員工的技巧可是業界第一呢。

老闆別看上面行事曆給了員工很大方的三天假,其實這是因為第一天就先給了一天假的關係,實際上輪到下個月還有下下個月時,每個月只需要給員工兩天假就行,是不是超棒der?

替你的員工安排一到四月的假期。
替你的員工安排一到四月的假期。

這就是我們要教給各位親愛的老闆們如何壓榨員工的第一招。至於其他 49 招不傳之祕,請付費等待我們未來慢慢出的電子書(誒)。

啊啦,那先前黨主席錯誤解釋法令,私自擅離職守這件事該怎麽算?—— 黨主席真該好好謝謝小鮮肉警察幫忙轉移社會焦點。

有人提出最高行政法院 90 年判字第 2199 號,內容指出:「經查,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為首揭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之強制規定,非得以契約任意變更,縱原告與施某間存有連續工作十二日始為例休假之約定,亦因其約定違反法律強制規定而無效…。」並據此認為勞動局對於法令的解釋才是錯誤的。

BUT,一條十五年前的判例可以用在現時法規下嗎?其實法規文字本身沒有太大變化,但是官方見解以及實施細則變了。

早期見解是將七天視為一個週期,因此在每個週期內必須至少有一個休假日,這跟我們想像中的放假策略也是一致。

但是在民國 92 年時,行政院將彈性工時制度放寬到適用一般勞工(92.3.31 勞 動 2 字 第 0920018071 號函),目的是為使了零碎工時可以集中運用以及解決企業排班時遇到的的困難,所以另訂有 2 週、8 週及 4 週的彈性工時規定。

因此,即使有勞基法第 36 條規定,甚至還有第 30 條規定勞工的正常工作時間,即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惟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但是在勞基法第 30-1 條中已明確指出:「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二、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三、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四、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看到這邊應想到了吧!?沒錯,兄弟姊妹們,你們猜對了!便利超商(批發及零售業)剛好適用第 30-1 條第 3 項[1],也就是二週內有二日作為例假即可(92.10.08 勞動 2 字第 0920056353 號令)。

這是多美麗的世界啊 —— 老闆限定

前面在法令問題繞了一圈,但如果問到我個人看法的話,雖然我是那種希望有一堆假,有假一定放,就算請事假也要放假的超級愛家主義者(誤),我還是建議統一超商針對黨主席放任營業場所處在危險狀態下予以咎責(就事論事嘛)。

大概有網友要來貼奴性的標籤(攤手),但是既然要當人員工,自然該以在不犧牲自己權益的情況下,同時要以公司利益為最大考量。

如果是我要做今天這件事,我會在上班前直接提出解約要求而不是在業務執行中逕自離開

擅離職守的行為無論是對業主或是自己都是不負責任的態度,更陷營業場所於危險之地 —— 即使黨主席一開始就打算 作秀 把議題擴大到公眾論述的層次(更何況還是黨主席自己搞錯)。

附錄

  1. 適用勞基法第 30-1 條第 3 項的職業包括:製造業、營造業、遊覽車客運業、航空運輸業、港埠業、郵政業、電信業、建築投資業、批發及零售業、影印業、汽車美容業、電器及電子產品修理業、機車修理業、未分類其他器物修理業、洗衣業、相片沖洗業、浴室業、裁縫業、其他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顧問服務業、軟體出版業、農林漁牧業、租賃業、自來水供應業以及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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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親愛的老闆,教你壓榨員工的五十道陰影【一,偷休假】〉中有 2 則留言

  1. 「桓曰」的個人頭像
    桓曰

    亮亮好:雙周休兩天,但是前後周期不可以重疊喔~ 雖然圖示是反諷意味,但第一個月的四周要有四天休假才合法,不能只有三天喔。

    1. 「林亮亮」的個人頭像

      感謝告知,我在查法條時真的沒注意到這點,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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