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中華民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在《中廣音樂網「i Radio」、寶島網 14 日晚間驚傳遭 NCC 強制停播》事件中,強制民間電台停播以收回頻率一案,經中廣提起行政訴訟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認為NCC已濫用裁量權作成「保留廢止權」和「通知繳回頻率,不得請求補償」附款,侵害憲法保障的訴訟權,故判決撤銷附款,要求NCC需重審中廣2015年12月30日換照申請,並作成決定。本案可上訴。

法界認為,若中廣未來勝訴確定,因兩頻率被收回,以目前政府態度,不大可能重審後還給中廣,勢必循國家賠償訴訟尋求補償。中廣因NCC濫權造成的損失,等同全民要替政府的濫權行為負擔賠償。對此,NCC說,核配「講客廣播電台」及「原住民族廣播電台」頻率處分已確定,不受此判決影響,依法營運無任何疑義。NCC副主委翁柏宗甚至表示,當時中廣是「白紙黑字,自願承諾」;收到判決書後一定會上訴。

NCC前年6月30日通過中廣音樂網、寶島網頻率換照許可,並附保留廢止權,要求中廣在NCC通知繳回頻率時,應配合停播、無條件繳回,且不得請求補償等附款。

前年底,NCC 要中廣去年3月1日起停用寶島網、音樂網頻率,且不能請求補償。中廣認為NCC相關作為是政治迫害,訴願被駁後提行政訴訟。

北高行認為,遏制匪播政策2004年已終止,中廣2010年換照處分沒附款,基於符合法定換照標準而准換照,無關遏制匪播政策。NCC前年12月1日雖決議要中廣去年3月1日停用該兩頻率,但NCC卻在前年12月5日才通過客委會及原民基金會申設案。

合議庭認定,請求補償不一定勝訴,但NCC以附款強制剝奪補償請求權,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訴訟權;如此附款可用,行政機關大可在每個裁量處分都附加受處分人不得請求補償或國賠等條件,藉此免責實屬侵害憲法所賦予的人民保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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