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航安全:隨身手提行李中禁止帶上飛機的 7 大類物品清單


搭飛機出國可攜帶的行李主要分成兩種類型,一種是「隨身手提行李(Hand Luggage / Cabin Baggage)」,可以跟著人一起上飛機,需放置在天花板的行李艙,或是前方座椅下方的容置空間,有禁止攜帶物品以及行李箱尺寸的諸多限制。

另一種是在機場櫃檯辦理的「托運行李(Checked Baggage)」,可帶物品的限制較隨身行李來得少,但由於在機場櫃檯托運至國外機場行李盤等待期間,行李狀態完全由機場人員掌控,在安全性上無法完全獲得保障的情況下,因此貴重物品及易摔壞的物品仍不建議托運。

在行李中較為特別,也是海關列為嚴格檢查項目的物品是「鋰電池(Li-ion Battery)」,大多數時候建議都要放在手提行李中隨身登機,少數例外狀況是機器內建的鋰電池可隨機器一起托運。

剛剛說過海關會嚴格嚴查,這也是迷走客前陣子出國時遇到的狀況,一顆小小的相機鋰電池忘記放在托運行李中,結果當我準備開始排海關隊伍前硬是被叫了回去(囧)。

下面要和大家介紹的,就是隨身手提行李中,禁止攜帶的物品項目!請大家在做行前裝備檢查時,注意下面表列物品不要整理到手提行李袋,也不要放在衣物攜身帶上飛機(粗體標示項目是常見的犯錯誤區)!

第一類:刀

各種獵刀、水果刀剪刀、菜刀、西瓜刀、生魚片刀、開山刀、鐮刀、美工刀、牛排刀、折疊刀、手術刀、瑞士刀等具有切割功能之器具,皆在禁止攜帶登機之項目。

惟,塑膠安全(圓頭)剪刀及圓頭之奶油餐刀不在禁止範圍內。

第二類:尖銳物品

弓箭、大型魚鉤、長度超過五公分之金屬釘、飛鏢、金屬毛線針、釘槍、醫療注射針頭等具有穿刺功能之器具,皆在禁止攜帶登機之項目。

然而,因醫療需要須於航程中使用之注射針頭,乘客可於機場安檢線向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安檢人員提出申報並經同意後攜帶上機。

第三類:棍棒、工具及農具

各種材質之棍棒、鋤頭、鎚子、斧頭、螺絲起子、金屬耙、錐子、鋸子、鑿子、冰鑿、鐵鍊、厚度超過 0.5 毫米之金屬尺攝影(相)機腳架(管徑一公分以上、可伸縮且其收合後高度超過六十公分以上者)及金屬游標卡尺等可做為敲擊、穿刺之器具,皆在禁止攜帶登機之項目。

第四類:槍械

各種材質之玩具槍及經槍砲彈藥管制條例與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之主管機關許可運輸之槍砲、刀械、警棍、警銬等,皆在禁止攜帶登機之項目。至於不被許可的槍械是違法物品,沒有禁止攜帶與否的問題。

另外,含有爆裂物、高壓氣體或鋰電池等危險物品之電擊器(棒)等,亦不得隨身攜帶或放置於手提及託運行李內。

第五類:運動用品

棒球棒、高爾夫球桿、曲棍球棍、板球球板、撞球桿、滑板、愛斯基摩划艇和獨木舟划槳、冰球球桿、釣魚竿、強力彈弓、觀賞用寶劍、雙節棍、謢身棒、冰(釘)鞋等可能轉變為攻擊性武器之物品,皆在禁止攜帶登機之項目。

第六類:液狀、膠狀及噴霧物品

搭乘國際線航班之旅客,手提行李或隨身攜帶上機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容器,不得超過一百毫升,並須裝於一個不超過一公升(20×20公分)大小且可重複密封之透明塑膠夾鍊袋內,讓海關可隨時檢查。所有容器裝於塑膠夾鍊袋內時,塑膠夾鍊袋須可完全密封,且每位旅客限帶一個透明塑膠夾鍊袋,不符合前揭規定者,應放置於託運行李內。

旅客攜帶旅行中所必要但未符合前述限量規定之嬰兒牛奶(食品)、藥物、糖尿病或其他醫療所須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應在機場安檢線向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安全檢查人員申報,並於獲得官方同意後,始得放於手提行李或隨身攜帶上機。

第七類:其它

此類別主要是為了讓海關有法源依據可攔阻未經上述表列的物品,但凡其他經人為操作可能影響飛航安全之物品皆為禁止攜帶項目。

最新修改日期:民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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