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是一個多海島國家,包括臺灣、澎湖等島嶼沿海地區常見釣魚愛好者在堤防、防波堤或漁港設施上鑽孔、鎖膨脹螺絲或固定器具,以架設釣竿便利垂釣。然而,此類行為已構成破壞或未經許可變更公共設施,嚴重影響結構安全與公共利益。
據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在堤防、海堤、防波堤、漁港、商港堤岸或護岸,以及國家風景區範圍內,從事鑽孔、打洞或固定器具等行為,均屬禁止事項。重點在於保護公共設施完整性及公共安全,而非針對釣魚行為本身。
相關法規及罰則如下:
- 堤防、海堤、防波堤:依《水利法》第92條之2規定,毀壞、毀損或未經許可變更河防、海堤、防波堤等防護設施者,處新臺幣2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回復原狀,修復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 漁港範圍內(包括防波堤、護岸、堤岸):依《漁港法》第21條及第23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毀損、破壞或擅自變更漁港設施。違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回復原狀;逾期未回復者,由主管機關代為執行,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 商港範圍內(包括碼頭、防波堤、護岸):依《商港法》第63條規定,毀損、破壞或未經許可變更商港設施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回復原狀或採取改善措施。
- 全國海岸風景區及觀光區域: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4條第2項規定,違反風景區管理處公告之限制或禁止事項者,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已明確公告,為維護公共安全與設施完整,禁止在防波堤、消波塊、岸際及自然環境設施上進行破壞性行為,包括鑽孔或固定器具。實務上,此類案件已有多起取締紀錄,最低罰鍰自5,000元起。
執法實務上,主管機關強調不需當場逮獲鑽孔行為。只要現場存在孔洞、螺絲或固定架跡象,且當事人正在使用該位置,即可能被認定為違規使用人。
舉證責任由當事人承擔,僅稱「我沒打洞」並非免責理由。公共設施管理原則為「誰使用誰負責」,以確保結構安全及風險控管。
此外,即使未來規劃設置專屬釣魚公園,此類公共設施仍適用相同原則。園區內所有結構將由主管機關統一設計、管理,禁止民眾擅自鑽孔、改造或固定器具,以維護整體安全。
民眾檢舉方式
為維護公共安全,主管機關鼓勵民眾積極檢舉。若在海邊發現鑽孔、遺留釘子、固定器具或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異常情形,請第一時間撥打118 海巡署報案專線。
海巡署將依現場狀況立即處理,並通報或轉介相關權責機關。若涉及公共設施後續管理或清除作業,亦可撥打1999 市民服務專線,由地方政府接手處理。
另外,特別說明天然岩石、海蝕平台亦屬保護對象,任意鑽孔可能觸犯相關法規,甚至涉及刑責。民眾應選擇合法釣點,避免在禁止區域使用已破壞設施,以免承擔法律責任及高額罰金。
此宣導旨在維護公共安全與環境永續,請民眾共同守法並積極檢舉,共同營造安全釣魚環境。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