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由宜蘭新聞網的記者林周龍所撰寫的《豈容明華園劇團在台灣歌仔戲發源地撒野》新聞在週日刊出,霸氣的標題讓人不免為之動容:「哇,哪來不長眼的劇團膽敢在歌仔戲聖地亂來?」這好生大膽的明華園到底是跑去宜蘭踢館,還是污辱了哪個歌仔戲界前輩?竟然讓媒體記者大人如此生氣,甚至用了譬喻潑猴的「撒野」二字?
細讀內文後發現記者開頭直指「明華園戲劇總團」員工態度惡劣,用手掌阻擋媒體攝影機鏡頭,引起在場觀眾強烈不滿,揚言今後拒看該團演出。
該名記者接著更表示,一個名聞遐邇的歌仔戲團搞到這種地步,讓人觀眾覺得不可思議,此一荒唐舉動也讓邀請演出單位相當難堪。
等一下,怎麼第一段就讓人感覺怪怪的?
為什麼劇團員工阻止記者拍攝,卻是觀眾不爽、揚言拒看?
為什麼劇團員工阻止記者拍攝,卻得被指責是荒唐的舉動?
一篇新聞稿才看完第一段就同時在腦海中冒出兩個問題,這種經驗在過去不是沒有,但保證也是近月餘來的頭一遭。
但是我今天先不談戲劇演出在室內或是公開場所的智慧財產權問題,因為到底是屬於觸犯著作權法中的重製行為[1],還是合理範圍內的新聞採訪[2],從現有證據來說並不容易釐清。但是可以肯定該名「記者」的採訪程序,甚至是手段都有問題。
一位網友麗文是當天在現場欣賞戲劇演出的觀眾,據他當場目擊表示:「那位「記者」未配戴採訪證件,未告知劇團工作人員,甚至未帶專業攝影器材,手上就只有一臺手機,最多就是背後貼了張「宜蘭新聞網」的紙。而且該「記者」站在前方正中間錄影,完全擋住後方觀眾的視線,直到後來工作人員前往勸導,反而是該記者態度讓人不予置評。」
他接著補充說:「當天在場觀眾都可以作證,引起在場觀眾強烈不滿的是該新聞網記者!」
網友怡菁也指出:「該記者在現場大聲咆哮,嚇到現場的貴賓與民眾隻字未提起,一昧只朝對自己有利的方面來做片面的報導。」
另一位網友劉映跟著評論:「明明是工作人員,再三委婉的告知他(真的已經三次告訴他),勿錄影。自己先惱羞成怒,還摔東西。坐在他正前方的我差點被砸到(引起觀眾不滿的是他)。在場看戲的人看了這篇報導與當時他的態度,大家應該都心知肚明,到底是誰態度惡劣。」
在這幾位網友無私地分享當天經驗中,雖然讓我們對於當天的真相能夠從迷霧中摸索出些微真相,卻也不禁讓人深思,當掌握了某種程度話語權的記者,加上近年來世界唯我中心論的觀念逐漸發酵,任何記者如果無法把持住內心對真相探索的謙卑,用私人所受遭遇衍生出的情緒,有意或無意間扭曲了新聞報導的本質,豈不是變成了另類的文字流氓呢?
話說回來,該篇新聞內容竟然有高達七、八千多位鄉親按讚聲援,相當令人匪夷所思啊(笑)。
延伸閱讀/附錄:
[1] 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2] 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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